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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團辦公室、財產管理使用辦法 |
89 年12 月4 日課外活動指導組組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產管理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八條訂定之;凡本校學生社團(含學生自治組織、系會及社團),均應遵照本辦法辦理。
第一條 社團辦公室之分配 一、本校學生社團如因社務工作需要,得向學生活動發展組申請分配使用社團辦公室;本組應依現有社團辦公室空間分配運用情況,依據社團屬性決定是否配借社團辦公室。 二、社團辦公室係供社團辦理社務、社員聯繫與存放社團資料之用,並不得充作其他任何用途使用,否則取消該社團使用社辦之權利。社團如有舉辦任何活動,應向學生活動發展組提出活動申請,不得在社辦內舉辦任何活動。 三、社團辦公室應隨時維持整潔,社長應負責督導維護社辦之工作,並不得任意更動社團辦公室之設施;幾個社團共有之社辦者,亦應共同負起監督與連帶之責任並不得互相推諉,否則均收回使用社辦之權利。社團辦公室之設備如有損壞,各社團應負責賠償;如情節嚴重者,則依校規有關規定處置。 四、社團因辦理不力導致倒社者,該社社長應交回社辦有關之設備,否則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二條 社團財產之管理 一、本校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以供學生社團共同使用為原則。 二、學生社團如因社團活動需要,得向校方申請財產、設備;校方視實際需要辦理請購手續,撥交學生社團使用,由活動組負責管理與監督。 三、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活動組存查。 四、社團因辦理不力導致倒社者,該社社長應交回所有校方購置之社產,否則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五、學生社團財產、設備如有損壞,須負責維修;如有遺失應負賠償之責。 六、學生社團財產、設備,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依學校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報廢之社團財產、設備,應繳還校方。
第三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者,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