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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要點

95.03.30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訂定

97.01.15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08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18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2.05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院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106.03.23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3.1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11.22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3.10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本院教師致力於教學品質之提升,並追求教學卓越,辦理教學特優教師遴選事宜,特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院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無本要點第七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得為候選人。

前項年資採計至遴選作業當年度1月31日。

三、本院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由各系(所)參考該系(所)自訂學生問卷或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之結果、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所訂評比項目及相關教學事蹟,初選出教師若干名,向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遴選委員會)推薦。

各系(所)推薦教師人數,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如無適當人選,得不必推薦。

四、各系(所)應將初選結果,連同會議紀錄、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及教學相關事蹟等資料,送院遴選委員會辦理複選。

五、院遴選委員會辦理複選時,應參考系(所)提供之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資料、候選人教師教材審查及整體表現結果,自各系所推薦之優良教師候選人中,選出「教學優良獎」教師,再依校方分配名額選出「教學傑出獎」推薦人選,送教務處辦理。

六、院遴選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系(所)推派專任教師擔任。各系一名、獨立所一名及聘請院外四名相關領域委員共同組成。

院遴選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決議。

系(所)推薦之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不得擔任院遴選委員會委員。

系(所)推派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七、獲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者,次年不再推薦。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