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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

106.01.12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4.08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院務發展目標,特設立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各系所主管。

    (二) 推選委員:由各系所經系所務會議推選專任教師擔任,有系有所推選二名、獨立所推選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遇有需審議事項,由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本院新設立系所之規劃及籌辦。

    (三)本院現有系所之變更及停辦。

    (四)其他有關院務發展事項。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經本會規劃通過事項,應提請院務會議審議。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當然委員得委託其職務代理人出席者外,其餘委員得以書面委託原推選單位之成員代理出席。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與委員相同。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