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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助教評量準則

106.04.20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10.5.13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附表)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96年12月24日96學年度第 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核備之「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評量準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助教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助教係指86年3月21日前取得教育部助教證書之專任助教。助教每服務滿三年應提供相關資料接受一次評量,由院長依其工作能力及服務績效撰寫考評建議後進行評鑑,再陳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本院助教之工作由院長分派,並依其工作性質,在每週五日、每日工作八小時範圍內規範其出勤時間;其出勤管理,由院長負責督導。助教之差假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本院助教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工作績效、團隊精神、創新研究、差勤四項。各項總和滿分為100分,受評助教之總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工作績效60%、團隊精神25%、創新研究10%、差勤 5%。

評量項目及標準表、評量表之格式如附件。

五、本院助教依本準則評量不通過者,自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提出升等。未通過評量之助教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六、受評量助教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訴。

七、本準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