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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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
106年4月12日理學院10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兼會議主席)。 二、推選代表:各系(所)推選院務會議代表之人數,依本校人事室提供本院專任教師之人數依比例分配之。比例分配為每滿四人推選一人,各系所至少保障一名。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三條 院務會議得視事實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本院非編制單位主管。 二、本院教師擔任校一級單位主管。 三、編制職員、助教、工友、研究生代表、大學部學生代表。 四、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經院務會議應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因故無法召開時,得由提議人簽請校長核可後召開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各代表會組織規則及重要章則。 三、各學系、研究所及其他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推選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人選。 五、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其他應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非有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本會議案之決議,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半數同意為之。未參加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空白票與廢票,均不計入表決額數。 第七條 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除當然代表得委託其職務代理人出席外,推選代表得書面委託同系所非本會代表之教師代理出席,受委託代理者每位以代理一位代表為限,並享有代表之權利及義務。代表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代表職務時,由院通知原推選系所推舉代表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