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辦法

90.12.12 第523 次主管會報通過
92.09.17 第561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9.02.03 第685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3.01.22 第759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7.07.18第811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監督動物實驗管理與使用,確保動物之品質    與人道福祉,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依審查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二十人,醫學院院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其中包括獸醫師及校外委員各一人以上,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且不具獸醫師資格擔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並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召集人推薦遞補人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校人員派兼之,處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前項本委員會執行秘書須具有實驗動物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或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與差旅費,如經指定協助審查動物實驗申請表時,得支給審查費。

 

第七條   

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設置工作小組,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