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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動物實驗計畫書審核工作小組設置及審查辦法

103.03.05第761次主管會報通過

107.07.18第811次主管會報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國立成功大學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特設動物實驗計畫書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動物實驗計畫書。

二、每半年辦理一次動物設施內部查核業務。

三、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定期查核本校實驗動物設施業務。

 

第三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三十人,由本會召集人推薦校內外實驗動物相關學術領域學者、專家或獸醫師,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小組業務,由本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第五條   

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組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組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動物實驗計畫審核程序如下:

一、動物實驗計畫應於預定計畫實施30日前向本小組提出申請。

二、每件申請案,由組長指定(本會或本小組之委員)二位委員為主審委員,就其計畫書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送交本小組審議。遇有重大爭議時,得提送本校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討論之。

三、申請動物實驗計畫,經主審委員審查後,若有需改善事項得將審查意見送交申請人,申請人得於七日內回覆審查意見或修正動物實驗計畫書。

四、本小組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本小組審查通過案件,送交本校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追認之。

 

第七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或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與差旅費,如經指定協助審查動物實驗計畫書時,得支給審查費。

 

第八條   

使用特殊或較稀少之實驗動物(如水生或野生動物等),或特殊實驗設計(如輻射等),本小組得委請校外相關專家進行審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