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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77年11月16日7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0年03月27日7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1年10月07日8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4年11月15日8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06月11日8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01月14日8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0月21日8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03月17日8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06月09日8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06月06日8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03月20日9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06月11日 9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0月20日 9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08日 9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28日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7月05日 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7年12月31日 9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6月24日 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0月27日 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9日 99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27日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4月9日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21日10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8日 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本校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四、中華民國(下同)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文藝創作展演或體育競賽表現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文藝創作展演: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體育競賽表現: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但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之審查基準。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學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六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七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送審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提出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本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八條       教師升等應就送審人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初審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辦理,複審由各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始得向校教評會推薦。

第九條       送審人所提著作,由學院送請校外專家審查,以一次為限,其審查結果作為教評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由校教評會定之。

前項校外專家,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得以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校外專家審查人數須為五人以上,但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院教評會辦理審查時,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通過,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外審通過基準由各學院另訂之。

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及格,未達70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第十一條   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送審人送審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辦理外審單位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審查結果為不合格時,辦理外審單位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若有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外審意見出現疑義,若為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院教評會認定;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時,由院教評會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經送原審查人釐清後,再由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認定。

前項專業審查小組,應由三人以上,且具有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第一項外審意見疑義經院教評會認定,確有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剔除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初、複審決議後,未獲升等通過之送審人得向院教評會申請提供外審審查意見。院教評會提供之內容應另行繕打,且對審查委員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十五條   初審辦法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經院長提經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複審辦法由各院訂定,並提報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各系(所、學位學程)、學院應於初審、複審辦法中訂定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評審基準、所占之權重及升等審查通過之標準。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初審與複審均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各系(所、學位學程)、學院得依送審類別,彈性調整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所占比率。

送審人在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別傑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第十六條   教師升等經各學院複審後,由院教評會將「院教評會考評表」連同繕打後之外審「審查意見表」升等著作及初複審有關資料等,向教務處提出。教務處彙整後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由人事室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後,補發新職級聘書及薪資。

審定結果合格者,送審人應將審查合格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送本校圖書館公開、保管。但有第四條第五項但書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本校教師升等預定時間,一般教師為8月;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亦可提請2月升等。各學院分別於9月15日前及3月15日前,向教務處提出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料,由教務處檢核後,送校教評會審議。

各學院應自行訂定各系(所、學位學程)向學院提出之時限,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各學院規定,自訂初審時間。

第十八條   非屬學院之系(所)、體育室及一級中心(處、館)之教師升等初審程序,比照系(所、學位學程)辦理;複審程序,除核心設施中心、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分別由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教評會辦理外,餘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第十九條   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

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評會書面提出申復;送審人對複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校教評會書面提出申復,其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通過條文,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