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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訪問學人申請辦法

106年1月4日105學年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促進本系教師與訪問學人學術交流與合作,以提升研究品質及強化學 術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訪問學人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現任國內外大學專任教師或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研究人員。

二、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政府高階公務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經 本系認定之其他法學研究人員。

三、學術聲譽卓著者。 訪問學人應取得一位本系專任教師同意為接待教師。

 

第三條 權利義務:

一、訪問學人於本系訪問期間,除依校方規定外,由本系協助申請學校相關 設備使用。

二、訪問學人得申請本校宿舍,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宿舍費用由訪問學人自 行負擔。

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系不負擔任何費用。

四、訪問學人應履行其他與邀約單位之約定。

五、訪問學人來訪期間每次至少一個月,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但 總訪問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六、訪問學人來訪所需文件由同意接待教師協助處理。 訪問學人如有嚴重違反教師倫理或法律規定,本系得終止訪問關係。

 

第四條 申請程序: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5月1日及11月1日前向本系提出 申請:

一、訪問學人申請表

二、個人履歷、著作目錄

三、本系接待教師之推薦信 訪問學人申請表所需文件及格式,由本系辦公室另訂之。 

 

第五條 訪問學人人選及員額分配,應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審查訪問學人之申請,應綜合考量申請人之資歷、研究計畫及本系空 間、資源等各項因素,決定是否接受。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