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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辦法

105 年 11 月 16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 年 6 月 7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 年 9 月 26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 年 12 月 26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 年 03 月 17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1月1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3月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月1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本系碩士在職專班  研究生確知修業相關規定,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章程第十 七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三條及國立成功大 學各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一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班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為三十學分,內含學位論文六學分。             本班研究生修習外文(英、德、日、法文等)法學名著選讀或法學外文,以四學分為限。本班乙組研究生畢業前,另應修畢本系指定之二十八個基礎必修        學分,修業期間至少三年。    

第三條 本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至少應有一門,修習學分上限不得超過十二學分。但情況特殊經本系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本班研究生選課以本系開授之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為主,但修習 本系一般生課程,以十二學分為限。 

第四條 每學期各科選課人數須達十人始得開課。但情況特殊經本系系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選課人數,以加退選結束後之選課人數為準。 

第五條 八年內修習本系開設之法律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或本班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抵免學分,但以十學分為限。其他非本班開設課程,不予抵免。

第六條 本班甲組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二學期結束前,乙組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四學期結束前,繳交指導教授指導論文同意書。但有其他特殊事由者,得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向教授會議提出申請並列席說明,經教授會議決議同意後,延長之。每一學年,專任教師新增之指導本班研究生以6人為限。 

第七條 為因應論文交換及系圖收藏之需,本班畢業生於辦理離校手續時,應繳交 6 冊論文予本系辦公室。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