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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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與推薦要點 |
103年10月7日工學院第15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28日工學院第15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4年6月29日校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103學年度第2次會議核定 105年10月6日工學院第156次院務會議修正 105年11月2日教務處核備 111年3月10日工學院第175次院務會議修正 111年3月18日教務處核備 |
一、 為獎勵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 二、 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作業由本院組成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遴選委員會)辦理。院遴選委員會委員 三、 本院各系、所、學程應訂定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設遴選委員會;遴選要點須報請院遴選委員會核定。 四、 凡現任本院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 五、 本院各系、所、學程經系、所、學程遴選委員會得推薦至院複選之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人數,依本校遴選要點規定。 六、 教學特優教師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二項。院遴選委員會每學年可推薦至校之「教學傑出」教師候選人數 七、 各系、所、學程遴選委員會及院遴選委員會審議時,應參考本院訂定之申請表及佐證資料,審議各候選人之教學投入 八、 各系、所、學程遴選委員會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審核推薦,本院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遴選。 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