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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與推薦要點

103年10月7日工學院第15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28日工學院第15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4年6月29日校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103學年度第2次會議核定

105年10月6日工學院第156次院務會議修正

105年11月2日教務處核備

111年3月10日工學院第175次院務會議修正

111年3月18日教務處核備

一、 為獎勵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     
        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校遴選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與推薦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 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作業由本院組成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遴選委員會)辦理。院遴選委員會委員
        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兼任之,院長擔任召集人。院遴選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與自身利益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
        議之召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院遴選委員會開會時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出席委員共推之。

三、 本院各系、所、學程應訂定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設遴選委員會;遴選要點須報請院遴選委員會核定。

四、 凡現任本院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
        率,無本校遴選要點第八點所訂不再推薦之情況者,均得為候選人。

五、 本院各系、所、學程經系、所、學程遴選委員會得推薦至院複選之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人數,依本校遴選要點規定。
        如無適當人選得不推薦。
        本要點所稱之所、學程,係指獨立運作之研究所、學位學程,不包括以一系多所模式運作之研究所、學位學程。以
        一系多所模式運作之教學單位,其推薦名額應依前項規定合併計算。

六、 教學特優教師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二項。院遴選委員會每學年可推薦至校之「教學傑出」教師候選人數
        及可遴選「教學優良」教師人數,依本校遴選要點規定。

七、 各系、所、學程遴選委員會及院遴選委員會審議時,應參考本院訂定之申請表及佐證資料,審議各候選人之教學投入
        項目、教學成果項目及其他項目。其他項目中之院訂部分(45%)審議項目為:
        (一) 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之參與 
        (二) 校外教學經費及設備之爭取
        (三) 實作課程之參與

八、 各系、所、學程遴選委員會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審核推薦,本院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遴選。

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