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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辦法

94年6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94年10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2月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本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於本系攻讀碩士班,以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本系學士班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平均成績在全班前40%以上者,得於第六學期註冊(含)之後,依本細則規定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經錄取後即兼具本系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之資格。

第三條 本系預研生之甄選由本系招生委員會審查之,必要時得舉辦筆試及口試。

第四條 本系預研生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本系預研生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經審查後得優先錄取。

第六條 本系預研生錄取名額最多不得超過碩士班招生名額30%。

第七條 本系預研生經錄取為碩士班研究生,其於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系及教務處申請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報院及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