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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
85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2月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通過 |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學生申請本系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須由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申請資格: (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其在校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四十以內,具有研究潛力者。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其在校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具有研究潛力者。 經甄試及本系招生委員會議通過,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三、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錄取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四、本系辦理本案之甄試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且考試科目、成績百分比及同分參酌順序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相同。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校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本系應將初審通過之推薦人選有關資料及招生委員會會議記錄,於本校規定時間內提報教務處辦理有關複審事宜。 六、核准逕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點規定。 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本作業規定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