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12 月12 日學務主管會議通過
106 年5 月8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11 月20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04 月08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11 月04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12 月02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0 月 12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04 月 11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學生活動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以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為管理單位,包括學生活動中心、芸青軒之社團辦公室、專業教室及公共空間。
三、本場地之使用,以本校學生社團及自治組織所舉辦之活動為優先,國定假日不予借用。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須於預定活動日二週至二個月前提出,程序如下:
(一)本校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依「學生社團活動辦理流程」至社團E 化系統提出申請,如需繳納場地使用費者,須至財務處出納組繳納費用後,始得使用。
(二)校內單位或校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須以書面或線上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核可登錄社團E 化系統後,並於預定借用日一週前繳交全部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
(三)收費標準如附表。
五、校內各單位申請使用本場地之順序,以登記時間先後為原則,但本校舉辦活動時,得優先使用。
六、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單位得予停止或禁止使用,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並暫停申請借用六個月。
(一)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者。
(二)與申請借用活動之名稱或項目不符者。
(三)未經同意逕行轉讓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其他違反本校場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
七、校內單位、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或團體申請借用場地。違反者,須於二週內補繳場地費用並暫停申請借用六個月。
八、借用單位如逾時使用,應補繳該時段場地費用。
九、借用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本場地負責清潔維護。如有造成設施、設備損壞時,應負賠償責任。借用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本場地並負責清潔維護。如有造成設施、設備損壞、或場地環境髒亂時,應負損害賠償或全部清潔責任,並視違反情節輕重,暫停申請借用二週至六個月。
十、借用單位應注意用電安全,使用視聽器材應洽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接引電源,並負責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鬧。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者,視違反情節輕重,暫停申請借用二週至六個月。
十一、借用單位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依申請時段使用場地時,應於一週前通知管理單位,並退還其所繳納費用。借用單位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依申請時段使用場地時,應於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管理單位,退還其所繳納全額費用。三個工作日以上,未滿五個工作日通知者,退還其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未於三個工作日前通知者,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十二、借用單位於使用場地期間,應對參加人員(含工作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借用單位車輛進出校園時,應遵守「國立成功大學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十四、本場地所收取場地費用之支用,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學務主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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