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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85.06.19 84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5.08 90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6.20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1.13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6.03教務處備查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滿足下列各款條件,並徵得指導教授和指導委員會同意後,於入學後第二學年起得向本系申請博士學   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修滿所規定之學分,成績及格。

       (二)在本系每周例行之「專題討論」課或其他正式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研究報告至少兩次。

三、資格考核分筆試與口試。筆試由指導教授與指導委員會辦理。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

       命題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筆試通過後才可以舉行口試。

四、口試由指導教授與指導委員會辦理。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

       定之,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五、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在學第四學期內申請參加資格考核,考核成績未及格者或未能於該期限內參加資格考核者,視為未能

       通過資格考核,並應於第六學期結束前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未及格或未能及時重考者,依本校「博士

       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由本系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六、資格考核成績及格者,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由本系通知教務處於成績表備註欄填註「該

       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