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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要點

105.12.05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12.30 校長核定通過

110.02.2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0.03.17 校長核定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及維護場地設備,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校內、外各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學術交流或其他相關活動,得向本中心申請借用場地,並繳交場地費用。但特殊情形,經本中心主任核可者,得免收或酌減場地費用。
三、 本中心場地收費標準,如後附收費標準表。
四、 借用本中心場地應於7日前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使用。若活動取消或延期,請立即通知本中心承辦人員辦理變更作業,否則下次不予受理。
五、 借用單位應於開始使用當日前,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繳清場地使用費用。
六、 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或團體申請借用場地。
七、 借用單位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明顯不符,或違反校內相關規定者,本中心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八、 借用單位應遵守本中心場地使用相關規範,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妥善維護使用各項設備。如有違規使用或損壞設備等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 場地收取費用應專款專用,作為本中心場地設備之維護及相關人事費用。
十、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