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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微電子工程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7 年 3 月 14 日微電子工程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3 月 1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4 月 14 日微電子工程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4 月 25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5 月 16 日奉校長核備
109 年 4 月 10 日微電子工程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4 月 2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5 月 12 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微電子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選本所所長,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期滿卸任三個月前,依本辦法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公開推選所長候選人,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 推選委員:
所務會議推舉專任教師五人以上。
二、 召集人:
由本委員會委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兼召集人。
本委員會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如成為所長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本所所長就任為止。
第四條、 所長候選人應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
第五條、 本所所長候選人之推選,由本委員會就個別候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候選人同意票過半數者,依得票數高低擇前一至三名,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 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所長於第一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連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所長獲同意連任,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儘速辦理所長推選事宜。

第七條、 所長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所務會議,並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

第八條、 所長因故無法執行所長職務連續達九十天以上,或請辭獲准,或解除所長職務時,本所應依本辦法於一週內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