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微電子工程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
97 年 3 月 14 日微電子工程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微電子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選本所所長,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本所所長就任為止。 第六條、 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所長於第一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連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所長獲同意連任,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儘速辦理所長推選事宜。 第七條、 所長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所務會議,並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 第八條、 所長因故無法執行所長職務連續達九十天以上,或請辭獲准,或解除所長職務時,本所應依本辦法於一週內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