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電腦與通信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選本所所長,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應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公開推選所長候選人。
本委員會委員除召集人外,應由本所專任教師六人以上組成(得含非本所專任教師二人),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新任本校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擔任,若人選尚未產生,則由現任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如成為所長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本所所長就任為止。
第四條、所長候選人應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
第五條、本所所長候選人之推選,由本委員會就個別候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依得票數高低擇前一至三名,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所長之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所長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連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所長獲同意連任,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事宜。
第七條、所長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所務會議,並由本所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
第八條、所長因故無法執行所長職務連續達九十天以上,或請辭獲准,或解除所長職務時,本所應依本辦法於一週內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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