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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

八十九年 十二 月 廿一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 五 月十四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 五 月三十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廿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會基於學生自治精神,為增進學生權益、弘揚學術,並作為學校與學生間溝通管道,處理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本身之事務,並推薦代表出列席與學生權益、事務或校務發展有關之各種學校會議。

第 三 條 各種學校會議之出列席及代表名額,依學校各會議之規定辦理。

學生會因故無法成立時,其出列席各種學校會議之職權,由系學會聯合會行使之。

第 四 條 學生會由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組成,可合併或各自成立。

第 五 條 學校對外僅有一個學生會,並為校內一級自治組織。

第 六 條 凡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均為學生會會員。

第 七 條 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分設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及司法部門分別運作。

第 八 條 學生會應依本辦法制定學生會章程,並視實際狀況及需要自訂其組織架構及辦法。

第 九 條 學生會應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學生會並負責綜理學生會之會務,任期一年。

第 十 條 學生會之選舉應依其代表性由全校學生直接選舉產生,採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選賢與能。

第十一條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之請求代收會費,學生會自行收費或請學校代收,每次收費年限最長不超過一學年。

第十二條 學校補助學生會之各項經費,其分配及運用由學生事務處審議,並負責稽核。

第十三條 學生會章程須經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