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校電機系暨微電子所、電通所、奈米積體電路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系所)依「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為鼓勵本校優秀電機資訊學院、理學院及工學院大學生直接修讀本系所之碩士班,特訂定本系所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實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電機資訊學院大學部學生累計全部在校平均成績達全系或全班前百分之七十五以內(含)、理學院及工學院大學部學生累計全部在校平均成績達全系或全班前百分之三十以內(含),且已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在學已達六學期以上(含)者,得向本系所各研究組申請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本系所各研究組依研究需求應公佈各研究組之專業課程成績加權計算公式,並訂定各研究組專業成績之最低錄取標準,以公開方式進行預研生之甄選。預研生公開甄選日期以大三下學期結束前後為原則。
第四條 本校滿足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所有優秀電機資訊學院、理學院及工學院大學生,得同時登記各組之預研生。本系所將依是否修畢本系所訂定之部分基礎必修課程、累計全部在校平均成績、各組專業課程加權成績高低排名之次序,進行聯合選組及選指導教授之作業,直到各組與教授之最高額度額滿為止。
第五條 本系所之各研究組收取預研生之最高額度為該組該年度碩士班甄試錄取名額之二分之ㄧ(含)為原則。各組每一位教授,每年以指導至多兩位預研生為原則,若已達至多兩位預研生之限制者,可放寬指導第三位預研生,但此學生必須是非電機系大學部學生。聯合公開甄選前,各組得先公佈各個教授預計指導之預研生數及各教師對學生之特別需求書,其指導之預研生將納入各組原碩士生數之額度。
第六條 本校電機資訊學院大學部學生累計全部在校平均成績達全系或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含)、理學院及工學院累計全部在校平均成績達全系或全班前百分之十以內(含)者,可逕自尋找指導教授,經該教授同意,可直接錄取為預研生,於本系所各組及各組老師之招生名額限制內,不受第五條中每年指導至多兩位預研生之限制,最多可錄取至四名預研生。惟該生得提出申請國科會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在案,亦需經報考預研生之程序,取得正式預研生之資格。
第七條 各組甄選之預研生應依指導教授之指導,立即進行相關研究工作,並接受規劃專業課程之選讀。
第八條 本系所之預研生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必須參加取得學士學位年度之最近一次之本系所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該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本系所之預研生經指導教授推薦下,將直接錄取本校甄試碩士班研究生。未取得指導教授推薦者,喪失預研生資格,但可經由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取得正式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九條 預研生正式取得本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可申請抵免二十一學分(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其中予以承認外系所之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其畢業規定最低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含)之研究所課程。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週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第十條 預研生正式取得本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以一年畢業為原則。唯碩士學位之取得,亦應依教育部之規定,修滿碩士學分(含抵免學分數),並完成論文撰寫者。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系所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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