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電機系暨微電子所、電通所、奈米積體電路工程碩士班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系)導師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制訂之。
第二條 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含)之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三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y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四條 本系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五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條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七條 本系之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如下:
一、本系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其導師為原則,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所長為導師;指導教授休假期間或為退休老師,由所長兼任之。
二、本系大學部導師人選,以本系老師志願登記為原則,必要時由系所主管協調指派。
三、每位導師所輔導大學部導生人數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
四、本系大學部一、二年級學生由本系教務人員依人數平均分配,以同班分組為原則;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於每學年上學期註冊日前依個人學業輔導需要自本系研究領域組別中登記選擇導師組別,本系教務人員將依學生登記指定導師;未選擇登記者,續由原任導師輔導。
五、以本系研究領域組別為基礎,各組須推派至少一位大學部導師負責輔導學生學業與生活相關事項,輔導學生成員可涵蓋每個年級。
第八條 本系學生輔導活動費由學校統一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第九條 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實施情形。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學務處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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