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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碩士班學生修課規定

一、碩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不含畢業論文、語文、寫作及專利類等相關課程不予承認,相關課程之認定請於選課前提出申請,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之)及必修專題討論(一~四)方可畢業。

二、碩士生核心課程各組訂定之,核心課程成績須達70分以上方為通過及格。

三、碩士生如須至外校修課,須以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及國立中央、中興、中正、中山等學校開授之課程為原則。

四、碩士生須在本系修滿至少15學分,若未達前述規定學分數,則須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每學期所修之課程,須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該課程方為承認。

五、外籍生修課不受須在本系修滿至少15學分限制,所修課程由指導教授指定(含核心課程)。

六、本規定自105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