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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85年06月11日學務會議通過
87年12月29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06月0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2月2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05月3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5月1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協助學生人格開展,促進學生發展與學習,鼓勵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充實休閒生活,培養研究興趣,增進自治及服務能力為宗旨。

第三條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六種:

一、 綜合性社團: 以涵蓋多種性質為目的之社團。
二、 學藝性社團: 以學術研究及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三、 康樂性社團: 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四、 體能性社團: 以加強體能鍛鍊為目的之社團。
五、 服務性社團: 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六、 聯誼性社團: 以促進聯誼砥礪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各性質社團應成立委員會,推選主席一人,對外代表該性質社團出、列席各項會議。
各性質社團主席組成社團聯合會,負責促進、推動及協調各學生社團之活動。
學生社團應參加前項社團聯合會社團代表大會, 並推選出會長一人,對外代表社團出、列席各項學生社團之相關會議。

第四條 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審核、評鑑、獎懲、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聘任資格等相關事宜,成員由學生社團幹部、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校行政人員、教師等共同組成,並得邀請校外人士參與,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 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之。
學生事務處為輔導社團,得檢查社團活動記錄、財務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 視需要辦理社團評選暨觀摩競賽。
學生社團活動如有重大困難,學生事務處得經社團輔導老師同意,依個案派員作特別輔導。

第六條 學生社團活動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活動與社團宗旨不合者,得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由學生事務處解散之。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第七條 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若宗旨不適當、與成立條件不符、試辦成效不彰、或校內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學生事務處得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不予成立。

第八條  學生社團之成立:

一、 應有二十人以上連署書。
二、 應擬定社團組織章程之草案。
三、 得聘任輔導老師。
四、 各性質社團主席接受社團成立之申請後,應送學生社團聯合會初審,再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為試辦社團。
五、 試辦社團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籌備會議,通過章程草案,推選主席及幹部。
六、 社團試辦一年成效良好後,應由社團聯合會報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核定。
七、 社團經核定通過後,即應召集成立大會並推選負責人及幹部。
八、 社團成立大會依章程組織社團,由負責人報請學生事務處辦理登記。
九、 社團申請試辦兩年內未申請轉為正式社團,得撤銷其許可。

第九條 學生社團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訂定、修定章程之年、月、日。
三、 宗旨。
四、 組織與職掌。
五、 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六、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七、 幹部名額、權責、任期及其選任及解任。
八、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九、 經費之收取與管理。
十、 章程之修改。

第十條 社團正式成立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 社團組織章程。
二、 受聘社團輔導老師或校外教練之資料。
三、 幹部及社員名冊。
四、 社團活動紀錄。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登記事項有不符合許可條件者,學生事務處得限期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登記。

第十二條 社團成立之許可經撤銷者,其發起人於六個月內,不得再為同一社團之發起人。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

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 章程變更。
二、 負責人之選舉及罷免。
三、 社員之開除。
四、 社團之自行解散。
社團名冊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陳報,如未陳報列為社團考核之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並作成紀錄。

社員大會之決議,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前條第二項之決議,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章程者無效。
第十六條 社團應置負責人一名,對外代表社團,對內執行職務。
社團負責人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完成幹部登錄,學期結束前完成社員登錄。
第十七條 社團負責人得連選連任一次為原則,學生學業成績出現二分之ㄧ不及格者或因故出缺時,應立即改選,並檢附改選相關會議紀錄與交接清冊。
第十八條 學生活動發展組辦理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社團負責人應出席該研習會;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無人出席者, 得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依權責獎懲。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十九條 社團因活動需要,得向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申請借用辦公室空間或財產設備,其要點另訂之。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舉辦重要活動,應擬具計畫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並請輔導老師輔導。
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務之處理,應依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對校外活動或行文,應經學生事務處核准。邀請校外社團或人士參加活動時亦同。各社團如舉辦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得辦理加保手續,並商請輔導老師、教師、教官或學務人員擔任領隊;若上述人員無法帶領,則應於活動申請時說明理由並簽註合適人選送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始可辦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對於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校規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學生社團之財產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如因社團活動需要,得向學校申請購置財產設備,由社團負保管責任,並於每年度接受盤點,如有遺失應負賠償之責。
學校購置財產與社團自行採購社產,應建立社團財產清冊。
第二十四條 社團負責人交接時,應辦理移交手續,財產清冊陳報學生活動發展組存查。
社團因故解散者,社團負責人應交回學校購置之財產,否則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購置之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依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報廢財產應繳還學校。
第六章 學生社團之獎懲與補助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著有績效者,得酌予獎勵:

一、 服務同學、地方或社會。
二、 表現良好,增進校譽。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需於每學期完成社團E化系統社團資料建置與交接,方可使用相關功能。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所為之活動,或發表之文件或刊物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校規提付懲戒之:

一、 違背國策及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校頒法規者。
三、 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四、 惡意攻訐有損學校聲譽者。
五、 散布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 侵占社團或公共財物者。
七、 損毀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者。
八、 言詞粗劣或行為失檢,且不服勸導,有忝學生之風度者。
學生社團其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

第二十九條 以不正當方法干擾社團正常活動者,得依校規處罰之。

第七章 社團輔導老師之任用與職責

第三十條 社團輔導老師協助學生社團經營與管理;校外教練指導學生專業技能課程。

社團未聘任輔導老師時,由學生活動發展組業務承辦人員兼代之。

第三十條之一 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之任用應依性侵害防治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如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經學校相關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霸凌行為屬實者,應予以不續聘或解聘。
第三十一條 社團輔導老師得參與訂定社團年度計畫及行事曆,並輔導社團招生等重要活動。
第三十二條 輔導老師得列席輔導社團各項會議,會議記錄經輔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出版作品或舉辦活動後,應填寫成果報告表,經輔導老師簽署後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之經費收支日記簿於學期結束前,經輔導老師簽認後公告。
第三十五條 輔導老師應給予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及數目之必要建議與協助。
第三十六條 校外教練之課程教學費用由社團自付,學校得視需要酌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