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系主任 暨財務金融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84.06.01 系務會議通過
93.05.2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1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1.1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0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6.17 1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2.10 奉校長核備
109.1.17 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本系(所)為辦理系主任(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若欲連任,應向管理學院院長報備,並召開系務會議,選出該次會議主席。原任系主任(所長)得就第一任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告,之後即須迴避,由系務會議討論並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連任後,報請校長續聘之。

第三條 本系原任系主任(所長)任滿前五個月,或其他事由致系主任(所長)出缺時,應即組成系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公開徵求推薦候選人,推選系主任(所長)人選。

第四條 本系系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由管理學院院長及本系(所)專任教師組成,且副教授以上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未達標準時,得由院長聘請系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委員。

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推選委員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時,不得開會。

推選委員會委員如受推薦為系主任(所長)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五條 本系系主任(所長)候選人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為當然候選人。

       二、非本系(所)教師需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並經國內外大學教授二人聯名推薦。

第六條 本系系主任(所長)之推選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為當然候選人,加上所有推薦之候選人,選舉時每一委員應圈選之人數最多為三人。得票數較高之前三位為被推薦人,被推薦人若不願進入第二階段投票,可聲明退出候選名單,並由得票高低順序依序遞補之。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被推薦人得受邀至推選委員會報告治系(所)理念,隨即進行第二階段投票。選舉時每一委員僅圈選一人。依得票數高低排序,選出前二至三名,列出順序及得票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負責議決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訂定推選作業日程表。

   二、公開徵求推薦系主任(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

   三、執行系主任(所長)推選選舉工作。

   四、於原任系主任(所長)離職前一個半月前,推薦系主任(所長)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所)主管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