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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雙主修作業辦法

951018 系務會議通過
98061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0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7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0603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9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0622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060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雙主修相關規定辦法,依本系學生

選課  悉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第十五條及「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校各院系學生申請時學業總平均達80分以上或平均成績名次名列該班前25%者,方得申請。成績及名次之總平均,自入學起計算至申請當年度1月31日止。

三、本系雙主修應修滿本系全部專業科目共78學分,雙主修科目原則上必須在本系修讀。本系雙主修科目及學分數如下:

初級會計學(一)(二)  6

中級會計學(一)(二)(三)  12

成本會計學(一)(二)  6

高級會計學(一)(二)  6

審計學(一)(二)  6

財務報表分析  3

企業資源規劃與資料探勘  3

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  3

所得稅法  3

經濟學(一)(二)  6

統計學(一)(二)  6

微積分(一)(二)  6

民法概要  3

管理學  3

基本財務學  3

衍生性金融商品導論 3

四、原系科目與本系雙主修科目相同或雷同者,需以其它本系所開設之專業科目取代。

五、本系辦法適用於109學年度(含)以後申請通過之學生。

六、本系雙主修學生事後若想轉為輔系生,須重新申請並經本系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具有輔系資格。

七、本系雙主修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另一主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時,如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主系准予畢業,但畢業後不得申請返校補修另一主修學系學分或發給任何修讀雙主修證明。若不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仍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規定學分者,即取消雙主修資格,但其所修科目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標準者,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

八、欲申請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送交申請表及成績單。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及「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

讀雙主修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