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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01.17 系務會議通過
 97.02.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3.0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金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推動本系所課程、學程之規劃與發展,特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金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系(所)課程發展之目標、發展方向,並擬定全系所課程開設原則。
二、規劃系所畢業學分數、專業選必修科目及學分數。
三、規劃本系訂定外系學生選修本系之雙主修及輔系修讀學分數及課程。
四、規劃本系(所)跨領域學程。
五、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系主任擔任。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組成。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以集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邀請校友、企業界人士、社會賢達及學生代表等列席或提供意見。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及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