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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0.04.19 七十九學年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85.06.11 八十四學年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
98.03.05 九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系(所)教評會設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如系主任(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所)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所)
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所)專任教授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如本系(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所)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系(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系(所)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之升等,由本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系(所)教評會依(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所)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