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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所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要點 |
97年1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與「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與獎勵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評選日期為每年4月中旬前或配合校院規定期限前。 三、評選資格: 本系服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 當學年度開授課程,且最近三學年平均授課時數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最近三學年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且填寫人佔選修人數60%以上之科目以管理學院製作統一問卷調查之第二單元全體學生綜合評估之量化平均值為4.0以上,且無任一科低於3.5(教學綜合評估加權平均值=每門課程之教學綜合評估平均值×每門填答人數/全部課程總填答人數,在職專班、學分班、專題討論、校外實習、服務學習、通識教育等課程不列入計算)。 最近三學年皆依校、院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四、遴選作業由系務會議參酌評選資格第三點第三項計算分數,推薦最高分教師一名辦理教材外審,外審結果連同推薦表及相關資料送至管理學院辦理第二階段遴選。 五、獲選本校教學傑出教師,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予推薦;獲選教學優良教師,次學年度不予推薦。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送管理學院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