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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認定通則

104年10月13日及105年3月10日所務會議提案討論

105年5月5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認定通則

 

第一條  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應考慮指導教授之專長與經驗、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本通則依據歷年所內凝聚之共識經所務會議討論後實行。

第二條  本所每年招收碩士班研究生(甄試生及考試生),滿額報到時,所內專任教師每年可指導研究生壹至兩名,兼任教師原則上每年得指導本所研究生壹名。為確保研究生擁有充分資源以利研究進行,專兼任教師兩年(當年、前年或次年)內皆無科技部、衛生福利部、農委會、或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計畫補助者,得以限制其指導研究生人數;兩年內有通訊或第一作者之SCI國際期刊發表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為鼓勵優秀甄試入學研究生就讀本所及確保研究生實質受教權,已錄取之研究生得自行與所內相關研究興趣的專任教師討論學習研究計畫。

第四條  每年七月本所將邀請所內專兼任教師舉辦研究方向說明會及實驗室見習,以利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研究方向說明會後,研究生填寫「實驗室見習志願表」,所方將依研究生志願表安排實驗室見習。實驗室見習完成後,依個人研究興趣及意願填寫「指導教授志願表」。所方將依研究生志願順序,依優先滿足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之原則,協調專兼任教師決定研究生之指導教授。

第五條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特殊情況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