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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
105.03.01 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研究生專心學習及從事研究,並協助校內有關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動,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以註冊在學之一般研究生為限,不含在職生,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 獎學金: 1. 博士班月領教研獎學金: (1) 為鼓勵新生就讀本系,本項獎學金以本系低年級博士生為主。 (2) 為使能教研相長,獲頒本項獎學金者須於暑假期間義務輔導本系學生學習基礎課程。 2. 碩士班清寒獎學金: (1) 本項獎學金以本系碩一生為主。 (2) 所需證明與申請時間,於當年度經本系系務發展會議討論後公告於本系網頁。 3. 碩士班成績優良獎學金: (1) 本項獎學金以本系碩二生為主。 (2) 申請標準:a.於本系就讀後之總成績為班上前15名。b.有數門優秀科目(如該科目成績為前5%),或於比賽中得獎。c.經本系系務發展會議依經費額度決議。 4. 每名獎學金之上限得依當年度獎學金總額調整。 二、 助學金:核予協助本系教學及行政單位之研究生。研究生得兼領獎學金及助學金。 第三條 領取助學金者,需取得本校TA證書,且依系主任或相關教師之指派,協助辦理下列一款或數款工作: 一、 協助教學研究工作之推動。 二、 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之工作。 第四條 每年2月開學後開始辦理本獎助學金申請作業,由系所務發展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核發事宜並公告於本系網頁。 第五條 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皆有協助及參與本系所舉辦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六條 領取獎助學金研究生之工作成效,由系主任及相關老師考核;若工作不力、不實請領或請領資格消失者,得停發其獎助學金;經停發獎助學金者,其缺額得由其他申請者依序遞補。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方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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