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3.7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0.10.7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0.10.19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11.14 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104.9.22. 系務會議通過

104.10.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22 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03.2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1 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10.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推動本系所課程規劃與發展,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暨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系所各班(含大學部、碩、博、碩專班、與學分班)課程目標、發展方向、以及課程開設原則。

(二)規劃本系所各班共同必修科目及畢業學分數是否符合本系所發展目標與方向。

(三)本系通識課程之規劃。

(四)審查本系所每學期(含暑修)規劃之各班課程內容(含合開課程)。碩專班與學分班的課程審查應邀請相關承辦人員列席。每學期之開課調查表應事先發給專、兼任教師填寫。

(五)審查本系所各項課程變更事宜;新增課程須提出課程綱要送本委員會審查; 如已規劃課程臨時停開,教師仍需符合本系所授課學分數規定。

(六)利用本系名義、設備、場地所開設的任何課程,需先送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管顧班、行銷班等推廣教育班別(含課程內容與師資),由推廣教育委員會通過。

(七)經本委員會規劃或審查通過之各班課程內容,需送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    有關企管系開課涉及本系教師授課與本系學生受教權益,另訂「企管系開課辦法」規範之。課程委員會得就企管系教師開課辦法之執行事項召開會議討論,並知會各相關委員會或系務會議檢討執行。

四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成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學生代表(大學部、企業管理所各一人)、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一人組成。召集人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學生代表由系(所)學會或學生自治團體代表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一年。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配合院校相關課程事宜。課程委員會得應本系專任教師之要求召開臨時課程委員會。

六          本會開會時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企業界人士、社會賢達及學生代表等列席或提供意見。

七          除院、校另有規定外(指必修課、畢業學分數等),本要點之修正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