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組織暨議事規則。
二、 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系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組成應出席人員,得有助教、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系主任為主席。
三、 本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其主要職掌為:「審議本系所重要規程」、「審議各委員會之建議案」與「審議系所務發展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 本會議於每學期由系主任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亦得經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之連署,要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系主任無法或不來主持會議時,由出席人員共推代理主席主持會議。
五、 本會議需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需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 本會議之議案,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認定為重大議案;而重大議案,需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七、 本會議之各項決議均應做成會議紀錄,由與會出席人員簽名確認,並於一周內將會議記錄通告(含書面或通訊)所有應出席人員。本系各項會議紀錄內容,在不違反個資法情形下,應上傳至於系上資料庫,以昭公信。
八、 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 校、院交議事項。
(二) 系主任提案。
(三) 各委員會提案。
(四) 應出席人員皆可提案,由會議現場出席人員一人附議。
九、 臨時動議案件須有出席人員一人提案,一人附議,始得成立。
十、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以不記名投票為主,但可由出席人員決定是否改以舉手表決。
十一、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十二、 有關人事相關議案之表決與紀錄,對於投票人身分應予保密,其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不適用舉手表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可對其發言內容逐字登稿,更不可登載投票人姓名。
十三、 本議事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