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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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80年 4月30日經所務會議通過 86年10月13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90年1月1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90年3月2日經系務會議通 90年4月24日經校教評會通過 93年12月21日經系教評會通過 94年5月25日經校教評會通過 99年4月29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25日經校教評會通過 104年9月2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1月24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105年4月14日經校教評會通過 108年9月16日經系教評會通過 108年9月24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4月7日經系教評會通過 111年5月31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10月20日經校教評會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之聘任,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聘任委員會(以下簡稱聘任會議)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共同組成。系主任為此委員會之召集人。如果系主任不克為召集人,得推選委員一名為召集人。 第三條 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聘任會議。 第四條 講師以上師資之聘任,須經聘任會議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通過後,向電機資訊學院推薦。審查程序如下: 一、聘任會議: 採面試審查方式為之,須經聘任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對每一參與面試之候選人,須經出席委員(含召集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提送系教評會審議。但特殊優秀之候選人,另成立遴選委員會審議,遴選委員由系主任依特殊優秀候選人之專長遴聘三至五位校內外教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逕送系教評會審議。 二、系教評會: 系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獲擬聘教師推薦資格。獲擬聘教師推薦資格候選人有數人時,由系教評會進行推薦排序之評比,依排序序號總和愈小者,為優先推薦順序。序號總和相同者,由系教評會以投票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第五條 專任教師之聘任,應於國內外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事宜。 第六條 申請本系教師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個人履歷表。 二、學位證明文件。 三、著作目錄及已發表重要論文影本。 四、三封以上推薦信。 五、其它有助於申請人之證件及資料。 第七條 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八條 本校或本系畢業之申請人在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不同於博士班研習期間的研究領域,建立個人的獨立研究能力,未與本系現有教授之研究領域重覆,而其研究領域為本系所欠缺與急迫需要,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候選人: 一、畢業5年以上,從事相關領域工作,並符合第七條資格者。 二、取得相當之部頒教師職級證書後,已升級一等者,即部頒助理教授證書升級至副教授,部頒副教授證書升級至教授,並符合第七條資格者。 第九條 本系兼任教師之聘任,應有系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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