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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評量初審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之教學、研究與輔導及服務成效

      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五年接受一次評量。但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免接受評量者、第五點不需接受評量或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者,不受此限。

 

三  、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

初審結果送交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四  、本系系教評會應於該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就系內每位教師是否應接受評量完成審核,並將結果造冊,併同相關資料送交社會科學院進行審查。本系於收到院之審查結果之後應即開始進行評量之初審並於次年四月一日前完成,再將初審結果與相關資料送交社會科學院,以便進行複審。

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時,得視情況請受評教師到場說明。

 

五  、本系受評量之教師需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六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七  、本系教評會辦理各級教師之評量時,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項目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評量項目採彈性比例,其中教學項目佔30-60﹪;研究項目佔30-60﹪以及輔導及服務成效項目佔10-30﹪,總計為100﹪。教學、研究與輔導及服務成效所佔比例,受評教師得自選評量項目所佔比重,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

      

八  、教學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課程:包括「科目數」、「時數」、「到任後第二年新開課程」等。

(二)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論文題目。

      (三)學生輔導:導生、非導生之學生輔導。

      (四)教學評鑑:包括本系或本校教學評鑑,與教學特優教師獎項。原則上以本系為

            主,學校為輔。

(五)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九 、研究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經由匿名評審制度所發表之期刊論文。

      (二)參與政府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

 (三)學術專書。

(四)在非匿名評審制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五)學術期刊評論論文。

(六)收錄於書本章節之論文。

(七)學術會議論文。

(八)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

受評人於評量期間有發表於SCI、SSCI、TSSCI、JEL或其他經本系推薦相關索引之期刊著作論文,評量委員對其研究項目之評量應予肯定。

 

十 、服務成效評量參考項目以校內、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輔導及服務成效為

     主。校內輔導及服務成效包括系、所、院、校之輔導及服務成效。

 

十一、受評者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三項,依本系教師評量初審評分表(如附件)所訂之標準進行考評。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初審通過。

 

十二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十三 、教師評量之結果均不對外公開。惟為使未通過評量之受評教師能知明確改進方、 或提出申復,系教評會應將未通過之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者,應儘速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送系教評會備查,俾利下年度受評時,系教評會得以對照參考,以確認受評者是否有明顯進步。

受評教師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十四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審核後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