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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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實驗室管理與營運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5.02.26系務會議訂定 |
第一條 為使本系實驗室之管理制度化,特訂定實驗室管理與營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第一條之本系實驗室係指結構材料試驗室、土壤力學試驗室、瀝青試驗室,以及卓群大樓地下一樓工材試驗室、三樓公共實驗室與五樓公共實驗室。 第三條 本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成員以第二條所稱實驗室之現任與前任負責教師及資源分配委員會有意願參加之委員五位以上組成,由系主任遴聘之。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不得決議。並得依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會工作項目如下: 一、本系實驗室之安全衛生管理及營運事宜。 二、訂定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守則與工安事件之責任歸屬辦法。 三、訂定實驗室使用、營運、管理、收費與工作人員支薪辦法。 四、實驗室專任約聘人員之新聘、續聘與敍薪案。 五、實驗室使用人之等級界定、權限設定與停權處分。 六、舉辦儀器設備之教育訓練。 七、公用實驗設備之管理。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事項主要交由實驗室專任人員及本系負責實驗室管理之職員執行。 第七條 本會所訂定之相關辦法應通過系務會議確認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實施後,須送學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