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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88.06.11   87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4.06.10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6.0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細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之。

二、本系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三、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達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 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戚。

(5)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四、本系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五、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六、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七、本系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系主任、導師及負責該系所之心理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制。

八、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為導師。

九、(刪除)

十、本系導師編組方式採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之自選導師制,除一年級新生外由學生自行選擇導師,但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學生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

十一、校方撥入導師經費之支用分為導師人事費以及學生輔導活動費兩項,金額比例依序為7比3。

十二、系主任得兼任導師。

十三、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