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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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
1 105.02.26系務會議訂定 105.06.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6.2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6.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5.3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本系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讀一年後,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具有研究潛力者。 (二)本系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歷年名次在該年級前百分之二十以內,或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讀一年後且合乎規定之科目滿十八學分者,且名次在該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三) 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二人及指導教授推薦。 三、合乎第二條之規定的學生應填具『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向本系申請。 四、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六學分,其中應含本系碩、博士班課程至少二十四學分(本系博士班課程至少九學分),博士論文十二學分另計。語文課程均不計。大學部期間選修之碩、博士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且未計入大學畢業學分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可申請抵免六學分為限之逕行修讀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惟本系預研生可申請抵免十八學分為限。 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點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且滿足碩士畢業學分規定,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九、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由系招生委員會或系學術委員會決定之。 十、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