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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選修要點(104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
97年12月31日97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3月10日97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6月23日98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6月22日99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5月17日100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5月22日101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5月21日102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5月06日10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全校學生須修32學分,含核心通識(16學分)、跨領域通識及融合通識(共16學分)。 二、核心通識課程(16學分),包含四領域,各4學分。 (一)「基礎國文」(共4學分,畢業前修畢):古典詩詞、古典散文、古典小說、古典戲劇、現代詩、現代散文、現代小說、現代戲劇、應用文、綜合文類等課程,由學生任選。 (二)「外國語言」:須修習英文課程共4學分,修課規定另訂之。各學系可依其特性自訂不修此課程,改以修習該學系開設之英語授課課程、或通識之其他外語課程取代之。惟此項規定應由各學系自行訂定後,提送通識教育中心備查。 以英語為其國家指定使用語言、或以英語為高中指定語言之境外生,得修習通識英語以外之其他語言課程。 (三)「公民與歷史」(共4學分,畢業前修畢):憲政民主體制、公共管理、法學緒論、司法與人權、公民社會、歷史通論、歷史與文化、文本與歷史、社會經濟史、古代文明、婦女史、口述歷史、海外華人史等課程,由學生任選。 (四)「哲學與藝術」(共4學分,畢業前修畢):哲學概論、理則學、倫理學、環境倫理學、工程倫 理學、專業倫理學、生命倫理學、科技哲學、法政哲學、宗教哲學、美學概論、視覺藝術概論、表演藝術概論、音樂概論、環境藝術、藝術史與藝術批評、民俗藝術、樂器與文化、博物館學概論、藝術欣賞與實務等課程,由學生任選。 三、跨領域通識課程:各學系學生至少須修10學分,至多14學分,分四大領域─「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與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健康」。 (一)各學系學生應在所屬領域外之三領域,至少各修習一門。修習本校英文以外之其他外語課程承認為跨領域通識學分,歸屬為人文學領域。 (二)各學系學生修習所屬領域通識課程至多一門。 (三)若課程內容跨多領域,則歸為「科際整合」;學分合計於四大領域之相關領域。 (四)各學系學生修習跨領域通識學分,必須不在所屬學系專業領域相關範疇內。 (五)學生若修習專業基礎課程當作跨領域通識學分,限跨他院修習,至多6學分;並於修課當學期選課期間內提出申請,且須經所屬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同意。 (六)本校學生至他校交換學習,得修習交換學校英文以外之外語課程,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提出通識學分抵免申請,以4學分為上限。 (七)外籍生及僑生不得修習母語及僑居地語言承認為跨領域通識學分。 四、融合通識課程:各系學生至少須修2學分,至多6學分;含通識領袖論壇、臺灣綜合大學通識巡迴講座、通識專題講座、通識教育生活實踐。 五、本要點為全校通識課程選修之共同原則,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各學系通識課程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但涉及通識學分數異動,須再送校課程 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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