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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94.06.15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7.9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3.2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四、導師之職責如下: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六、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七、大學部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採小組導師制,以全班為單位,將每班分組,每組由一位導師負責,由導師負責督導學生各項活動,並由班導師中互推一位負責綜理全班性事務。分組名單依當學期實際師生人數狀況調整後確定。

八、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為導師。

九、導師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學生輔導活動費。其中大學部導師人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以七比三為原則,本系可自行調整,但大學部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研究所導師經費則全部編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請系、所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一次系務會議提出申請,經會議核定各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其餘經費用於導師與學生聯誼及活動支用。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十、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須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一、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或合併系務會議舉行,可提案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系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二、本系導師之排定,以全系老師參與為原則。

十三、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