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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105年01月21日 104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年04月14日 104學年度第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6年01月05日 105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02月24日 105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06月20日 105學年度第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6年06月13日 105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0月19日 107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20日 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1 年10月20日 111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報告事項第3案決議辦理通過

112年04月13日 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3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3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獨立研究方向之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且有產學合作、產業化服務、及國際合作之實績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且有持續產學合作、產業化服務之實績,及國際合作發展者。所謂實績為曾接受並執行國科會計畫、廠商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國際合作計畫或有成功技轉案例等。
第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五、代表作必須為獨立方向之研究成果,所謂獨立研究方向係指研究方向必須與博士論文及任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時期研究方向不同。
六、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以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前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學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六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1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七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資格審定,經系教評會初審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送審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系教評會提出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本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八條      初審分別就送審人自取得現職職位後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項目包括:
一、教學(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5年內累計分數。
(一)授課(60分):最近3年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的總授課鐘點為27小時者給60分,每減1小時扣1分。
(二)最近3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20分):最近3年內所教過科目之全體學生量化平均值或各科目各向度平均值乘以4,為此項之總分(小數點則四捨五入)。
(三)教學年資與經驗(10分):服務1年得2分,最高為10分。
(四)論文之指導情形(10分):指導每位畢業研究生給2分,最高10分。
(五)曾獲教學傑出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屬於系級,額外加3分;院級,額外加5分;校級,額外加10分。只給分數最高那一項。
二、服務與輔導(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5年內累計分數。服務為大學教師之義務,凡熱心參與系務及校內、外之各項活動者,得基本分數50,系教評會依教師服務予以評估,有下列情形者再加分。
(一)兼任行政職務二級主管以上者(含院、校)加10分。
(二)符合留校情形及未違規校外兼職兼課者加5分。
(三)擔任系各委員會委員,增加1項加3分。
(四)擔任院、校各委員會之委員,增加1項加5分。
(五)曾開授各學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者加3分。
(六)曾統籌辦理研討會事宜者1次加10分,協助者加2~5分。
(七)曾任社團活動指導與生活輔導者加10分。
(八)其他服務項目,每項至多加3分,最高累計加10分。
三、研究(計分方式分二部分合計):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5年內累計分數及前7年著作累計分數。(須為教師於本系或從聘單位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且以本校名義發表,但從校外單位聘任者,得列計原聘任單位同職等成果)。其計分如下:
(一)學術研究及產學表現(最高佔80分):依生科學院教師研究著作得分表計分方式填寫本系教師升等之研究表現,學術研究及產學表現二者合計計算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至多8件,副教授升等教授至多10件。二項積分乘以100除以研究指標上限,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研究指標上限600分;副教授升等教授研究指標上限750分,為其學術研究及產學表現分數。
1、學術研究:升等申請人之學術研究應達下列申請門檻標準。
(1)於近3年內曾主持國科會計畫。
(2)送審之代表著作以1篇為原則,近5年在專業領域曾排名前25%之SCI   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系或從聘單位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
(3)學術研究申請門檻,副教授升教授須達375分;助理教授升副教授須達300分,任現職5年以上,不在此限,但仍須達到生科學院教師研究著作得分表計算之分數門檻限制。
2、產學表現:
(1)專利: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力。
(2)技術移轉:技術移轉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力。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
(二)包括研究及產學計畫、學術榮譽、學術演講(最高佔20分):
1、研究及產學計畫:以擔任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經費每超過50萬元為0.5分計算,1件計畫之最高累計分數為5分。共同主持人以得分*0.3計算。
2、學術榮譽:獲國內外學術榮譽1項計1-5分。
3、學術演講:
(1)受邀參加學術演講計0.5分。(最高累計10分)
(2)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主題演講(有邀請函之invited speaker或section chair,並受主辦單位註冊費、出席費或旅費補助者)每次計1.5分。
(3)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keynote speaker 每次計5分。
4、學術國際化能力:提出全民英檢、外語能力測驗(FLPT-English)、托福(CBT 或IBT)、IELTS、或Cambridge Main Suite(PET)之一的測驗成績,或提出在英語系國家取得博士學位或2年以上博士後研究經驗之證明,或在英語系國家進修連續半年以上。供委員做為評審之參考者,最多以5分計算。
第九條      教師升等應就送審人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送審人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各項均須達70分以上,或研究項目有1篇影響係數10.0以上的論文,其研究項目分數得不受70分限制,助理教授任現職5年以上,不在此限,得於每年3月1日以前提出證明申請升等審查。
新聘助理教授符合升等年資者,得於3月1日或8月1日前提出申請升等審查。
第十條     申請升等教師,由本系教評會進行二階段評審。相關評審辦法及表格,由系教評會訂定之。第一階段由評審委員依照上述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項目,逐項評分。各項之平均分數均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超過出席委員半數,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投票結果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向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教評會推薦升等。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審查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評定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委員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評定副教授升等教授者,委員需具教授資格。
第十一條  評審過程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送審人若有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
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7日內依有關規定,以書面向院教評會提起申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提送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