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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師榮譽,改進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本系專任教師免接受評量,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辦理。
三、本系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60%)、研究(30–6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總計為100%;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分別考評,各項以100分為計算上限。
(一)研究:
1.具有SCI或EI審查制度期刊(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期刊領域排名>50%每篇5分;10%<期刊領域排名≦50%每篇10分;5%<期刊領域排名≦10%或5≦影響係數<10每篇20分;期刊領域排名≦5%或影響係數≧10每篇30分。
2.非SCI或EI期刊(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2分。
3.國際性會議論文:壁報論文每篇1分,口頭報告每篇2分,一般邀請演講每篇5分,Keynote Speaker 10分。
4.發明專利(具通過案號者):國內每件5分,國外每件10分。
5.技術移轉(歸屬於成功大學之案件):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10分,50萬元以上者,每10萬元多加1分。
6.計畫每件2分,超過100萬元者,每50萬元多加1分,共同主持人折半計算之。
7.其他:請自行列舉供系教評會參考。
(二)教學:
1.上課:平均達到應授鐘點數最高50分,未達應授鐘點數時,依達到應授鐘點數比例計算。
2.論文指導:碩士學位論文每篇2分;博士學位論文每篇5分。
3.出版教學書籍每章節10分。
4.獲系教學優良推薦5分;校優良獎10分;傑出20分。
5.其他:請自行列舉,供系教評會參考。
(三)輔導及服務:
1.行政工作:
(1)擔任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每年得2分。
(2)擔任系務會議工作小組召集人每年2分。
(3)擔任系務會議委員並出席者每年得2分。
(4)擔任系級委員會成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2分。
(5)擔任校院級代表或委員會,每一委員會每年得2分。
(6)參與或協助系內活動或行政工作每年得2分。
2.教研活動:
(1)舉辦國內研討會5分,國際研討會10分。
(2)擔任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1分。
(3)擔任研究生論文計畫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1分。
(4)校外公開演講,每次得2分。
(5)主持校內外演講或座談,每次得1分。
3.其他:
(1)參加部會級規劃,每次得2分。
(2)擔任全國性學術團體職務,每年得2分。
(3)其他:請自行列舉,供系教評會參考。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生科學院協調本系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 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受評當事人應於3月15日前提出送審資料,系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系教評會之決議通知後七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十三、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 (30–70%)為原則,總計為100%。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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