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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78.12.26系務會議通過

79.07.22系務會議修訂

80.04.30系務會議修訂

84.02.25系務會議修訂

86.05.01系務會議修訂

86.09.04系務會議修訂   87.05.28校教評會核備

94.02.25系務會議修訂   94.05.25校教評會核備

96.06.21系務會議修訂   96.12.24校教評會核備

97.06.19系務會議修訂   97.09.04校教評會核備

100.05.19系務會議修訂  100.10.21校教評會核備

104.10.29系務會議修訂  105.04.14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原則

除學校的規定為升等最基本之要求外,依據本院升等辦法另訂下列諸項為升等考核之標準。

 

第二條  申請升等資格

一、修訂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實施前(86.3.21)已取得講師證書,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二、各職級之升等,都需有一定的服務年資,惟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之條件,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三、主論文需為五年內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須有成功大學醫學院為研究機構名稱。

四、在國外研究期間完成之論文不得送審升等教授。

五、升等教授需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有主持院外研究計畫二年以上。

六、依第三條 審查標準(二)研究1.論文積分方法計算研究或綜合式論文積分達下列標準之一,得提出申請。

  (一)

升等職級

醫學系臨床醫學組、口醫所(臨床組)

臨藥所、行醫所、醫技系、公衛所

教授 450
副教授 300
助理教授 230











(二)升等教授: IF ≧ 5(或排名≦10%)五年內達三篇以上或IF ≧ 20五年內達一篇以上之原始論著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IF ≧ 5(或排名≦10%)五年內達二篇以上或IF ≧ 20五年內達一篇以上之原始論著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凡85年8月1日以後進用之新聘助理教授,於限期升等屆滿前一年,不受論文積分限制得提出升等。

七、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之著作為代表作,七年內之著作為參考作。研究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七年內計算,並請附上懷孕生產之証明文件。

 

第三條  審查標準:

一、分為A、B、C三組,由申請人選擇審查組別,各組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項目之權重比例如下:

A組:教學50%、服務與輔導10%、研究40%

B組:教學30%、服務與輔導10%、研究60%

C組:教學20%、服務與輔導40%、研究40%

二、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五年內(除高資低聘者外,每一篇論文不得重複計分)為準,教學與研究積分之算式需明列於資料中,且各項實得點數之總和,不得超過100分。

(一)教學:依教學投入及教學成果評估。

1. 教學投入

 I. 教學時數(30~50)

  A. 每週符合4.5小時給予30分

  B. 每週符合升等教授8小時給予40分/副教授、助理教授9小時給予40分/講師10小時給予40分;超過此標準一小時加2分

  C. 每週超過13小時給予50分

 II. 課程負責人(0-10)

  A. 醫學院跨系所核心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門課10分)

  B. 全系所核心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門課10分) 

  C. 全科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學期10分)

  D. 實習課程負責(整合)人            (一學期10分)

  備註:何為跨系所全系所核心課程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

 III. 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每項每年4分) (0-12)

  A. 指導學生院內實習

  B. 指導學生國內外實習

  C. TBL教學、PBL教學

  D. 英語教學

  E. 網路教學系統

  F. 演練式小組教學(例如溝通演練、身體檢查、實驗操作、田野調查)

  G. 擔任研究生指導老師(含暑期學生研究)

  H. 其他創新教學(新開發課程)

 I. 參與跨系所整合課程

 IV. 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0~10分】(1點1分)

2. 教學成果

 I. 學生反應(0~30)

  A. 調查表(~25分),列舉最多5門課。

  B. 年度系、學科、所學員推舉之優良教師 一次5分

 II. 年度院遴選優良教師【15分】;特優教師【30分】

 III. 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0~15分】(第一作者:第一名15分、第二名12分、第三名10分、佳作7分、參加未入圍者得4分;非第一作者之其餘作者:平分前列標準所得分數)

 IV.  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0~10分】(論文每篇10分、壁報或口頭每篇2分)

 V.    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須舉出實例【0~10分】

3. 主管教學績效評分【0~10分】

(二)研究:

1.論文積分:

 A.歸類計分:升等教師之歸類計分以取得現有職位後近五年內發表之論文計算,取最佳十五篇論文,每篇以C×J×A評分後,Σ(C×J×A)即為所得分數。

(1)論文性質(C) (2)刊登雜誌(J) (3)作者排名(A)

a.原始論著      3

b.研究簡報      2

c.案例報告      1

d.綜合評論   2

註: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一年一篇為限

 

a. SCI or SSCI系統

IF>10     IFx1.5

IF>5        IF

排名≦5%      8

5%排名≦10%    6

10%<排名≦20%   5

 20%<排名≦40%
(或IF 3.000以上)  4

 40%<排名≦60%
(或IF 2.000以上)  3

 60%<排名≦80%   2

排名80%以後    1

b.其它國內外雜誌   0.5~2

第一或通訊作者   5
第二作者         3
第三作者         1
第四作者及以後  0.5
(最多以四篇為限)

 

【說明】:其它國內外雜誌
  醫學教育  給2分
  台灣醫學、生物醫學暨檢驗雜誌、臺灣醫誌、微免與感染雜誌 給1分。
  TSSCI、EI期刊採納者 給1分。國科會優良期刊 給1分。
  Index Medicus採納者 給1分。其它國內期刊給0.5分。

 B.專業書籍
  (1)博士論文60、碩士論文30  (本項不適用於副教授及教授)
  (2)專業書籍(每章10,最多40)

 C.專利技轉
  (1)專利(國內每項30,國外每項60,同專利不同國家以僅可計算一次,最多120)
  (2)技術移轉收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七十萬元每項30;七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每項60;二百萬元以上每項120

2.論文審查:由院長薦請院外專家審查。

 (1)院教評會委員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送請院外專家三人審查,其著作審查結果,三位審查人對申請人研究成果給予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不推薦 四等級,作為院教評會委員參考。

 (2)校外專家審查意見三分之二以上評等皆「極力推薦」,且無評為「勉予推薦或不推薦」,即達研究推薦標準。達研究推薦標準者,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家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家專業審查之可能信性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三)服務與輔導:【健康照護群組:1~8項佔70%,9項佔30%】
1.校、院、系內之服務:(0~40)
 依據(1)院服務特優教師
 (2)行政主管、委員會
 (3)及其它服務表現
 對校院系之服務表現自我評分
2.參與國際事務:(0~30)
 參與舉辦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外學者來 訪,擔任國際學術組織幹部,及其他國際交流之自我評分。
3.專業才能與成果(0~20)
 請列舉下列成果及自我評分
 (1)擔任教學(醫院)評鑑委員
 (2)專業技術證照
 (3)具有新的醫學知識及技術應用的準確性
 (4)提供各種支援、協調與合作
4.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自我評分 (0~20)
5.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自我評分(0~20) 參與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學術公益團體
6.年度校遴選優良導師(30分);院遴選優良導師(20分);系遴選優良導師(10分);導師(5分)。
7.系所主管評分(0~10)
8.符合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6分,每超過一年得1分(專任老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該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6~10)    
9.臨床服務:
 9.1院內臨床服務(0~30)
 9.2院內跨領域活動(0~30)
  【參與院內個案討論會議、跨領域臨床會議等】
 9.3臨床專業報告、記錄(0~20)
 9.4其他服務(0~20)
  【協助其他醫療機構臨床工作或社區之發展】

 

第四條  申請步驟及評審程序
一、本系老師每年五月底前(八月升等)或十一月底前(二月升等),準備下列資料(總數不超過15頁)向系教評會提出申請:
(一)提二月升等者,限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者。
(二)個人學術生涯說明:以3至5頁A4紙敘述其學術生涯中曾探索與尋求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策略、方法及歷程及解決的成果,這些成果對人類知識的貢獻,以及未來的學術規劃與目標。
(三)教學課目、時數及其它有助評估教學績效之相關資料。
(四)研究積分算式、論文副本及其SCI、SSCI排名,並附上個人國科會研究指標。
(五)列舉服務之內容及事項。
(六)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
(七)教師升等表格(一)至表格(七)
(八)外審資料(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著作目錄表、與研究有關說明、代表作、合著貢獻說明書、參考作至多5篇)乙式四份

二、升等候選人須在系內作研究專題報告,並向系教評會提出送審論文及論文“研究成果”之說明,如為教材著作得說明其中之研究成份及其重要性。

三、系教評會委員根據送審之資料,就各位候選人之教學、研究、服務作詳細而公平之評審及評分,各項評分須分別超過70分,且教學+服務+研究≧75。除此之外並參考個人學術生涯說明、系內研究專題報告及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在系教評會充分討論後投票(必要時得予當事人書面或口頭說明)。候選人須得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能獲得推薦。

四、系教評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五、每年各階層之升等名額,依照學校之規定計算。    

六、申請者雖經系內推薦,但未通過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評審者,第二年得重新申請。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