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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 ||||||||||||||
78.12.26系務會議通過 79.07.22系務會議修訂 80.04.30系務會議修訂 84.02.25系務會議修訂 86.05.01系務會議修訂 86.09.04系務會議修訂 87.05.28校教評會核備 94.02.25系務會議修訂 94.05.25校教評會核備 96.06.21系務會議修訂 96.12.24校教評會核備 97.06.19系務會議修訂 97.09.04校教評會核備 100.05.19系務會議修訂 100.10.21校教評會核備 104.10.29系務會議修訂 105.04.14校教評會核備 | ||||||||||||||
第一條 原則 除學校的規定為升等最基本之要求外,依據本院升等辦法另訂下列諸項為升等考核之標準。
第二條 申請升等資格 一、修訂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實施前(86.3.21)已取得講師證書,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二、各職級之升等,都需有一定的服務年資,惟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之條件,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三、主論文需為五年內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須有成功大學醫學院為研究機構名稱。 四、在國外研究期間完成之論文不得送審升等教授。 五、升等教授需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有主持院外研究計畫二年以上。 六、依第三條 審查標準(二)研究1.論文積分方法計算研究或綜合式論文積分達下列標準之一,得提出申請。 (一)
(三)凡85年8月1日以後進用之新聘助理教授,於限期升等屆滿前一年,不受論文積分限制得提出升等。 七、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之著作為代表作,七年內之著作為參考作。研究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七年內計算,並請附上懷孕生產之証明文件。
第三條 審查標準: 一、分為A、B、C三組,由申請人選擇審查組別,各組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項目之權重比例如下: A組:教學50%、服務與輔導10%、研究40% B組:教學30%、服務與輔導10%、研究60% C組:教學20%、服務與輔導40%、研究40% 二、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五年內(除高資低聘者外,每一篇論文不得重複計分)為準,教學與研究積分之算式需明列於資料中,且各項實得點數之總和,不得超過100分。 (一)教學:依教學投入及教學成果評估。 1. 教學投入 I. 教學時數(30~50) A. 每週符合4.5小時給予30分 B. 每週符合升等教授8小時給予40分/副教授、助理教授9小時給予40分/講師10小時給予40分;超過此標準一小時加2分 C. 每週超過13小時給予50分 II. 課程負責人(0-10) A. 醫學院跨系所核心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門課10分) B. 全系所核心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門課10分) C. 全科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學期10分) D. 實習課程負責(整合)人 (一學期10分) 備註:何為跨系所全系所核心課程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 III. 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每項每年4分) (0-12) A. 指導學生院內實習 B. 指導學生國內外實習 C. TBL教學、PBL教學 D. 英語教學 E. 網路教學系統 F. 演練式小組教學(例如溝通演練、身體檢查、實驗操作、田野調查) G. 擔任研究生指導老師(含暑期學生研究) H. 其他創新教學(新開發課程) I. 參與跨系所整合課程 IV. 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0~10分】(1點1分) 2. 教學成果 I. 學生反應(0~30) A. 調查表(~25分),列舉最多5門課。 B. 年度系、學科、所學員推舉之優良教師 一次5分 II. 年度院遴選優良教師【15分】;特優教師【30分】 III. 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0~15分】(第一作者:第一名15分、第二名12分、第三名10分、佳作7分、參加未入圍者得4分;非第一作者之其餘作者:平分前列標準所得分數) IV. 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0~10分】(論文每篇10分、壁報或口頭每篇2分) V. 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須舉出實例【0~10分】 3. 主管教學績效評分【0~10分】 (二)研究: 1.論文積分: A.歸類計分:升等教師之歸類計分以取得現有職位後近五年內發表之論文計算,取最佳十五篇論文,每篇以C×J×A評分後,Σ(C×J×A)即為所得分數。
【說明】:其它國內外雜誌 B.專業書籍 C.專利技轉 2.論文審查:由院長薦請院外專家審查。 (1)院教評會委員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送請院外專家三人審查,其著作審查結果,三位審查人對申請人研究成果給予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不推薦 四等級,作為院教評會委員參考。 (2)校外專家審查意見三分之二以上評等皆「極力推薦」,且無評為「勉予推薦或不推薦」,即達研究推薦標準。達研究推薦標準者,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家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家專業審查之可能信性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三)服務與輔導:【健康照護群組:1~8項佔70%,9項佔30%】
第四條 申請步驟及評審程序 二、升等候選人須在系內作研究專題報告,並向系教評會提出送審論文及論文“研究成果”之說明,如為教材著作得說明其中之研究成份及其重要性。 三、系教評會委員根據送審之資料,就各位候選人之教學、研究、服務作詳細而公平之評審及評分,各項評分須分別超過70分,且教學+服務+研究≧75。除此之外並參考個人學術生涯說明、系內研究專題報告及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在系教評會充分討論後投票(必要時得予當事人書面或口頭說明)。候選人須得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能獲得推薦。 四、系教評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五、每年各階層之升等名額,依照學校之規定計算。 六、申請者雖經系內推薦,但未通過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評審者,第二年得重新申請。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