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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
77.12.13工學院第64次院務會議通過訂定 79.01.22工學院第66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79.04.14工學院第67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79.07.31工學院第69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80.04.23工學院第72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84.12.07工學院第85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87.04.23工學院第92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93.08.20工學院第114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93.09.06校教評會93學年度第一次會議通過核備 105.01.19工學院第154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04.14校教評會104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核備 105.12.02工學院第157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12.21校教評會105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核備 106.05.18工學院第158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06.20校教評會105學年度第5次會議通過核備 108.11.05工學院第167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12.19校教評會108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核備 109.10.21工學院第171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12.17校教評會109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核備 111.05.19工學院第176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11.06.16校教評會110學年度第6次會議通過核備 112.02.15工學院第179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12.04.13校教評會111學年度第4次會議通過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本院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事宜,特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送審人經本院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料,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本院推薦; 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亦可經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料於 每年10月31日前向本院推薦。 第三條 送審人經系(所)初審不通過者,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經院教評會 通過之申復案,視為初審通過,並依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理。本院申復案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院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之審查,依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部分綜合評定後給予分數,各部分所占權重 同系(所)初審之權重,審查及評分方式如下: 一、教學部分(滿分100分): (一)教學基本分數:系(所)、院升等考評表所載送審人教學部分系(所)評分數,除以系(所)初審時該部分權重後 所得分數乘以80%(0至80分)。 (二)教學審查分數:院教評會委員依據送審資料所評分數(0至20分)。 (三)院教評會委員對教學部分評分為教學基本分數與教學審查分數之總和。送審人的教學審查成績為出席院教評會委員 評分之平均分數。 二、研究部分(滿分為100分):送審人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由本院依本校 教師升等辦法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七人之審查平均分數。 三、服務與輔導部分(滿分100分): (一)服務與輔導基本分數:系(所)、院升等考評表所載送審人服務與輔導部分系(所)評分數,除以系(所) 初審時該部分權重後所得分數乘以80%(0至80分)。 (二)服務與輔導審查分數:院教評會委員依據送審資料所評分數(0至20分)。 (三)院教評會委員對服務與輔導部分評分為服務與輔導基本分數與服務與輔導審查分數之總和。送審人的服務與 輔導審查成績為出席院教評會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 第五條 送審人之研究項目(含論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經系(所)確認符合下列條件後,始得申請升等, 未符合條件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SCI或SSCI期刊發表至少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一篇為 於送審前五年內曾排名前25﹪之SCI或SSCI期刊發表之論文。 二、最近五年內至少擔任二件產學合作、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之研究型計畫主持人。 前項五年內,係指本辦法第二條系(所)向本院推薦截止日往前推算五年內。 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內及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 不受第一項申請門檻限制。 第六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 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前項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由本院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七人審查,送審人可提出三位 迴避之審查人選。校外審查結果應以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之總評及分數呈現,並作為 評定研究項目成績之依據。 送審人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代表著作以其專業領域於送審前五年內發表或期刊出具已為接受之證明, 且為排序第一或唯一的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年限二年。 第三項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本校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參考著作應為 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延長年限二年。 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內及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不受第三項 及第四項限制,但仍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項前五年內,係指本辦法第二條系(所)向本院推薦截止日往前推算五年內;第四項前七年內, 係指本辦法第二條系(所)向本院推薦截止日往前推算七年內。 第七條 院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案件之審查與評定,採二階段方式進行: 一、第一階段: (一)依據校外審查之總評及分數進行研究部分審查,七份外審成績有五份總評為及格者,則通過研究部分審查。 (二)院教評會應尊重外審意見,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三)外審意見出現疑義,若為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院教評會 認定;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時, 由院教評會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經送原審查人釐清後,再由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認定。 (四)第三目專業審查小組,應由三人以上,由具有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五)第三目外審意見疑義經院教評會認定,確有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 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剔除次數以一次為限。 (六)通過研究部分審查後,始得進入第二階段審查。 二、第二階段: (一)送審人其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二部分審查成績皆應達80分以上,且院教評會出席委員對前述各別部分評分 (含基本分數與審查分數)80分以上者,應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未達者不予推薦升等。 (二)通過前開標準者,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本院備齊有關資料,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 送審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提出書面申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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