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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研究生指導教授之相關規範

98.2.26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1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學術會議通過

99.1.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8.5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術會議通過

102.9.26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碩博士班研究生(含專班)於一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可選定指導教授。碩士班(含專班)研究生最遲於一年級下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於二年級下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均須選定指導教授。選定後,須由指導教授簽署確認始生效。爾後,每學期選課前研究生均須與指導教授討論,並經指導教授簽署同意。研究生於規定時間內未能確認指導教授者,得提出申請延後一學期,或由系主任協商相關老師擔任其指導教授。

二、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必須以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聘任,每位教師指導研究總額為生師比(研究生總額除以專任教師)之3倍並以20人為上限。

三、博士生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如需系外老師共同指導,須聘為第二指導教授,惟第二指導教授須為成大三級教師審查通過者。博士生如聘任系外老師為第二指導教授,需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始可聘任之。

四、碩士生及碩專生指導教授以本系專兼任教師為原則。如需系外老師共同指導,須聘為第二指導教授,但第二指導教授須為成大三級教師審查通過者。

五、碩博士研究生論文研究領域如為本系專兼任教師無法指導之特殊領域,需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審核同意後,聘系外老師為指導教授。惟此系外老師須為成大三級教師審查通過者。

六、上述第三、四點規定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七、碩博士研究生於確認指導教授後,如因專業領域等問題無法繼續指導或接受指導者,任何一方皆可向系主任申請變更指導,惟提出申請者須負責找到接任之指導教授,並由學術委員會中介協調同意更換後送系主任核章始完成更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