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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105年3月3日21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4月13日227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職能治療學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細則」(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五學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第六學期起向本系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申請時間依本系公布時間為準,錄取名額以每年度一名為限。經審查合格者即取得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1.      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

2.      前五學期成績累積在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書、歷年成績單及排名證明、自傳及讀書計畫、教師推薦函兩封、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例如英文檢定成績、專題報告等)。

第四條     本系依據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推薦錄取,並公布名單,俾便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第五條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可選定指導教授送碩士班委員會備查。預研生應於第八學期取得學士學位,並必須參加完成學士學位年度之碩士班研究生甄試。惟第六學期任一科成績不及格或學期平均成績未達80分者,指導教授得不予推薦。

第六條     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第七條     經甄試核准直升研究所碩士班之學生,其入學資格限該學年度有效。經甄試直升錄取學生如報考其他研究所,應放棄其直升資格。預研生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需至少修業一年方能畢業。且碩士學位之取得,亦應依照教育部之規定,修滿碩士畢業所須學分數(含抵免學分數)、完成論文撰寫及通過學位口試等要求。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