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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105年5月3日函頒實施

108年10月24日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108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商標之授權,及本校商標所附著商品之製作及銷售,特依據本校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校商標,係指本校校級商標。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校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

 

四、欲使用本校商標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取得本校授權,始得為之。

 

五、欲使用本校商標於商品者,應提送商標使用設計說明書,送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初審。初審通過後,即應與本校簽訂授權契約,並應於實際開始使用本校商標前,提送成品予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複審並留存。如欲取回成品,則應以該成品清晰可辨認之圖片或電子檔案等替代之。如因該成品價格昂貴或體積龐大等原因,致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不便收存者,得於經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審查後,以該成品清晰可辨認之圖片或電子檔案等,經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同意,以替代成品之送存。

 

六、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者,應於商品包裝、吊牌、表層或其他明顯處標示「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字樣。

 

七、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者,本校得隨時依授權契約內容,檢驗是否依約使用本校商標。

 

八、本要點所稱權利金,係指本校商標授權契約生效後,於約定期限內即應支付之定額。本要點所稱衍生利益金,係指本校商標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以實際含稅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金額。

 

九、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者,應按實際含稅銷售額繳交衍生利益金予本校,並應自行負擔營業稅、商品安全責任及商品侵權責任。

 

十、本校商標授權權利金、衍生利益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校內單位、學生社團或組織,為舉辦特定活動而申請本校商標一次性授權使用者,不收取權利金;衍生利益金為商品不含外加運費之實際含稅銷售價至少百分之三。
(二)校外機構或廠商將本校商標附著於其製作或銷售之商品者,授權商標圖樣在兩件以下時,授權權利金為每件商標每年至少新臺幣(以下同)貳萬元整,第三件起則為每件每年貳仟元至貳萬元;衍生利益金為商品不含外加運費之實際含稅銷售價至少百分之八。

 

十一、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而應繳交衍生利益金者,至遲應於授權期限屆至後三個月繳交。

 

十二、本校授權本校商標所獲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依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所定比例,分配予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後,餘額應提撥入商標授權金專用帳戶,作為本校商標申請、維護之用。

 

十三、除本校另有規定外,校內單位、學生社團或組織、校外機構、團體、自然人或公司,基於非商業目的,欲使用本校商標者,應向本校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提出申請,並簽訂本校商標之非商業使用授權書,或得本校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