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及相關規定,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評會)、國立成功大學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非屬學院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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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中心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本中心教評會應就受評教師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受評教師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本中心教評會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本中心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初審通過。 |
四、 |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
五、 |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
六、 |
本中心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由本中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
七、 |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
八、 |
本中心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
九、 |
本中心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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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中心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中心教評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
十一、 |
本中心應於前一學期,公布評量日期,需接受評量之教師應於評量前一週,齊備資料送交本中心,本中心於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前一個月完成初審並送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
十二、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
十三、 |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提送非屬學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