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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設置要點

97.04.30 醫學院課程委會會通過
100.04.13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第一次修訂
100.10.24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第二次修訂
102.03.27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第三次修訂
105.04.12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共同課程及各系所課程,發揮本院發展特色,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及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條規定,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員由教務分處主任、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及校外學者專家1人組成。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教務分處主任兼任之,並置秘書1人,由教 務分處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院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共同基礎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選必修比例等。
二、審議本院各系所畢業學分數及課程之規劃。
三、本院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各系(所)應成立其課程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要點送本會備查。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報校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