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申復要點

102.11.13 第75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03.26 第76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自我評鑑受評單位之權益,辦理自我評鑑申復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評單位對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或「未通過」,認為有下列情形之ㄧ,得於收到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申復:
(一)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二)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致使評鑑結果報告書與事實不符。
前項申復受理單位,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等教學單位為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通識教育為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推動小組。
三、受評單位提出申復時,須在前點規定期限內繕具申復申請書,向申復受理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校申復受理單位於收到申復申請書後,邀集評鑑委員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五、申復受理單位應將受評單位之申復申請書、申復意見回覆及評鑑結果報告書,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六、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七、參與申復之有關人員,應嚴守保密原則。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