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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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評鑑要點 |
100.05.24 99 學年度第2 次教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育目標與確保教研績效,促進跨領域學分學程自我審視與明確發展方向,特依大學評鑑辦法第3條與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3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校跨領域學程設置準則設立之學分學程(以下簡稱學程),應自學程設立後之第四年起接受評鑑,爾後以每五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其辦理時程由教務處公告。 三、學程評鑑指標應包括質化指標(含課程審查)及量化指標(含修習人數及取得證書人數)等項目。評鑑資料表另訂之。 四、學程評鑑程序如下: 五、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級: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