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評鑑要點

100.05.24 99 學年度第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1.22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14 101 學年度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9.22 105 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5.29 107 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1.06 109 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6.30 109 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育目標與確保教研績效,促進跨領域學分學程自我審視與明確發展方向,特依大學評鑑辦法第3條與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3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校跨領域學程設置準則設立之學分學程(以下簡稱學程),應自學程設立後之第四年起接受評鑑,爾後以每五年評鑑一次為原則,其辦理時程由教務處公告。

三、學程評鑑指標應包括質化指標(含課程審查)及量化指標(含修習人數及取得證書人數)等項目。評鑑資料表另訂之。

四、學程評鑑程序如下:
(一)由學程設置單位所屬之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內外專家學者或產學代表四至六名,送交教務長圈選三名(校外專家學者或產學代表至少一名)聘任為評鑑委員,並指定一名召集人。
(二)學程設置單位應填報相關評鑑表件,送交教務處彙整。
(三)評鑑委員應依評鑑表件辦理成效評估,提出評鑑報告,並由召集人統整評鑑意見,提出建議,給予評鑑結果。
(四)評鑑結果由教務處彙整後,提送校課程委員會報告。

五、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級:
(一)通過。
(二)待改進:學程應依評鑑委員意見進行改善,並於次一年度再次接受評鑑。如連續兩年評鑑結果均為待改進,則該學程自次一學年度起停止招生,並於該學程之全部修課學生修畢學程後,終止設立。
(三)未通過:學程自次一學年度起停止招生,並於該學程之全部修課學生修畢學程後,終止設立。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